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家属发声

新闻资讯 2023-11-22 21:30www.yiqihongbei.com烘焙食谱大全
      江西11岁男孩宽宽跳楼自杀,留下遗书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其父母刑事自诉孩子班主任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邹某无罪。宽父张先生和宽母汪女士当庭提出上诉。
11月21日,该案二审在江西九江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11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班主任被诉侮辱、虐待被看护人
二审将择期宣判
11月22日,九江中院发布消息称,2023年11月2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某(注宽父张先生)、汪某某(注宽母汪女士)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上诉一案。
张某某、汪某某诉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于2023年8月作出判决,宣告邹某无罪。宣判后,张某某、汪某某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双方有争议事实、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已提交了多组新证据,
宽宽不是她口中的‘差生’”
11月22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宽母汪女士。她告诉记者,此次开庭,他们提交了多组新的证据,包括教育局对邹某和其他家长做的证人证言材料、公安对邹某及宽宽同学的调查笔录、宽宽自己的练习册、作业本等,希望在法庭上证明宽宽并非邹某所描述的“差生”,证明邹某存在向家长索要的情况及对宽宽有讥讽、歧视、侮辱、打骂的情况。“此次审理的核心,仍是关于邹某行为的评价和认定,是教育惩戒行为,还是刑法上的侮辱行为。”
汪女士告诉大皖新闻记者,或许有了一审“无罪”结果的加持,邹某在二审庭上表现得更加冷漠。“其律师还称,遗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汪女士称,邹某及其辩护律师,称宽宽有癌症,不想死在病床上,所以跳楼,又称宽宽心理有问题,还称宽宽是一名叛逆的,经常不完成作业的“差生”,“这些说法都是没有证据的,被我方一一辩驳。”
据汪女士介绍,二审时,庭上播放了当日校方删除且恢复的部分视频,以及完整连续播放了出事当天,邹某连续不止8次侮辱诽谤暴力针对宽宽的视频。“有一段恢复的新视频可以看到,校方在事发当天从教室里拿走了宽宽记录的一个本子。”
但教室内视频和关键的门口走廊视频依然还有没恢复的部分。“法官表示后续将安排有资质的机构继续恢复。”
男孩留遗书
指认班主任对其使用暴力
一审判班主任无罪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宽宽放学后,从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后来其父母在宽宽的身上找到一封遗书,内容为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在事发后宽宽父母在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监控发现,邹某多次对宽宽进行言语讥讽,甚至还揪起孩子的脸。
2021年12月,汪女士夫妇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定邹某犯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中旬,法院立案。
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
2023年4月29日,九江市濂溪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8月9日,法院宣判被告邹某无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宽宽(即自诉人之子宽宽)在学校对面一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宽宽身上有遗书一份,内容为“我,本人宽宽,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签自(字)人宽宽”,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注明中指。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宽宽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被告人邹某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案审理中,自诉人四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法院均予以准许,并依法调取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宽宽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宽宽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宽宽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要综合考量其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当性。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宽宽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宽宽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宽宽的行为相适应;在宽宽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宽宽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宽宽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亦失于关心关爱,未及时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和与家长的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对于本案宽宽的自杀,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学校、教师应当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对实施批评、教育、惩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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